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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原告邢瑞光诉被告新乡县交警大队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卫滨行初字第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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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撤销文书

原告:邢瑞光,男,汉族被告:新乡县交警大队

原告邢瑞光诉被告新乡县交警大队行政撤销一案,本院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瑞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王波审判员::郑惠忠审判员::李进智

书记员::程文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