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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原告刘秀玲诉被告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三支队行政撤销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卫滨行初字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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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撤销文书

原告:刘秀玲,女,汉族被告: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三支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秀玲诉被告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三支队行政撤销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秀玲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秀玲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秀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王波审判员::郑惠忠审判员::李进智

书记员::程文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