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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原告魏金润、刘兆龙诉被告五莲县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日行初字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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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撤销文书

原告魏金润,女。原告刘兆龙,男。被告五莲县人民政府,住所地五莲县富强路**。法定代表人杜江涛,县长。

原告魏金润、刘兆龙诉被告五莲县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长:尚华代理审判员:刘玉玉代理审判员:高月玉

书记员:裴凤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