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搜索
返回行政文书

行政 · · 2014

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申请强制拆迁谷海南,谷海港房屋行政执行裁定书

(2014)中区法行非审字第00210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行政强制文书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法定代表人殷亚民,局长。委托代理人林峰,男,196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渝中区。被执行人谷海南,男,195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渝中区。被执行人谷海港,男,196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渝中区。第三人重庆市渝中区土地整治储备中心,住,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石灰市** 法定代表人王岸立,主任。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渝中区房管局)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渝中房拆(2014)75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14年5月21日,申请执行人渝中区房管局作出渝中房拆(2014)75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对第三人重庆市渝中区土地整治储备中心(以下简称渝中区土储中心)与被执行人谷海南、谷海港就重庆市渝中区下洪学巷8号3-7房屋的拆迁争议作出行政裁决:1、由第三人渝中区土储中心提供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群乐村安置房小区3-30-3号,建筑面积78.08平方米住宅房屋安置被执行人谷海南、谷海港,所提供的安置房按3750元/平方米进行结算,其他费用按拆迁法规的规定办理;或货币安置住宅按430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由谷安富的法定继承人办理拆迁安置手续。2、被执行人谷海南、谷海港自收到裁决书后15日内应自行搬迁,并将渝中区下洪学巷8号3-7房屋交第三人渝中区土储中心拆除。逾期未搬,申请执行人渝中区房管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2014年8月28日,申请执行人渝中区房管局向被执行人谷海南、谷海港送达《关于履行城市房屋行政裁决的催告书》。因被执行人谷海南、谷海港在催告期限届满后仍未自动搬迁,申请执行人渝中区房管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渝中区房管局作出的渝中房拆(2014)75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现申请执行人渝中区房管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渝中房拆(2014)75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真祥人民陪审员:曾炎一人民陪审员:彭晓谦

书记员:陈天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