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管家巷**。法定代表人扈万泰,区长。被执行人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七星岗房屋管理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一路**。法定代表人何迈能,所长。被执行人夏学富,男,194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渝中区。第三人重庆市地产集团,住,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 法定代表人张玉昌,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渝中区政府)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渝中府拆(2013)324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13年12月3日,申请执行人渝中区政府作出渝中府拆(2013)324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对第三人重庆市地产集团(以下简称市地产集团)与被执行人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七星岗房屋管理所(以下简称七星岗房管所)、被执行人夏学富就重庆市渝中区厚池街184号301、302、320、401、402、403、302-1、302-2室房屋的拆迁争议作出行政裁决:1、由第三人市地产集团提供重庆市沙坪坝区上桥二村11-B1-7-1号,建筑面积128.45平方米或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172号1-6-2号,建筑面积111.48平方米住宅房屋安置被执行人七星岗房管所,所提供的安置房实行等价值交换,其他费用按拆迁法规的规定办理,被拆迁房屋补偿单价按4300元/平方米执行。被执行人七星岗房管所和夏学富应重新订立租赁关系。2、被执行人夏学富自收到裁决书后15日内应自行搬迁,并将重庆市渝中区厚池街184号301、302、320、401、402、403、302-1、302-2室房屋交第三人市地产集团拆除。逾期未搬,申请执行人渝中区政府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2014年3月10日,申请执行人渝中区政府向被执行人夏学富送达《关于履行城市房屋行政裁决的催告书》。因被执行人夏学富在催告期限届满后仍未自动搬迁,申请执行人渝中区政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渝中区政府作出的渝中府拆(2013)324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现申请执行人渝中区政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渝中府拆(2013)324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真祥人民陪审员:彭晓谦人民陪审员:曾炎一
书记员:徐婷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