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法定代表人殷亚民,局长。被执行人重庆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房屋管理处,住,住所地:渝**红锦大道** 法定代表人陆庆忠,处长。被执行人张议文,女,195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渝中区。第三人重庆市地产集团,住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 法定代表人张玉昌,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渝中区房管局)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渝中房拆(2013)485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13年11月25日,申请执行人渝中区房管局作出渝中房拆(2013)485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对第三人重庆市地产集团(以下简称市地产集团)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房屋管理处、张议文就重庆市渝中区花街子13号6-3室房屋的拆迁争议作出行政裁决:1、由第三人市地产集团提供重庆市大渡口区跃街道大堰三村8-3-16号,建筑面积54.65平方米,或重庆市沙坪坝区先锋街2-93-2-4,建筑面积50.02平方米住宅房屋安置被执行人重庆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房屋管理处,所提供的安置房实行等价值交换,其他费用按拆迁法规的规定办理,被拆迁房屋补偿单价按4300元/平方米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房屋管理处和被执行人张议文应重新订立租赁关系。2、被执行人张议文自收到裁决书后15日内应自行搬迁,并将渝中区花街子13号6-3室房屋交第三人市地产集团拆除。逾期未搬,申请执行人渝中区房管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2014年3月5日,申请执行人渝中区房管局向被执行人张议文送达《关于履行城市房屋行政裁决的催告书》。因被执行人张议文在催告期限届满后仍未自动搬迁,申请执行人渝中区房管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渝中区房管局作出的渝中房拆(2013)485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现申请执行人渝中区房管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渝中房拆(2013)485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真祥人民陪审员:曾炎一人民陪审员:罗永仁
书记员:吴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