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搜索
返回行政文书

行政 · · 2014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与渝中区房屋管理局解放碑房管所,颜树清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

(2014)中区法行非审字第0009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行政强制文书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管家巷**。法定代表人扈万泰,区长。被执行人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解放碑房屋管理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权路****、棉花街****。法定代表人刘伟,所长。被执行人颜树清,男,192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渝中区。第三人重庆市地产集团,住,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 法定代表人张玉昌,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渝中区政府)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渝中府拆(2013)300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13年11月18日,申请执行人渝中区政府作出渝中府拆(2013)300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对第三人重庆市地产集团(以下简称市地产集团)与被执行人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解放碑房屋管理所(以下简称解放碑房管所)、被执行人颜树清就重庆市渝中区善果巷35号405、405-1室房屋的拆迁争议作出行政裁决:1、由第三人市地产集团提供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后堡17栋2单元6-1,建筑面积52.35平方米或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红阳村1栋5-1号,建筑面积55.87平方米住宅房屋安置被执行人解放碑房管所,所提供的安置房实行等价值交换,其他费用按拆迁法规的规定办理,被拆迁房屋补偿单价按4200元/平方米执行。被执行人解放碑房管所和颜树清应重新确定租赁关系。2、被执行人颜树清自收到裁决书后15日内应自行搬迁,并将重庆市渝中区善果巷35号405、405-1室房屋交第三人市地产集团拆除。逾期未搬,申请执行人渝中区政府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2014年2月25日,申请执行人渝中区政府向被执行人颜树清送达《关于履行城市房屋行政裁决书的催告书》。因被执行人颜树清在催告期限届满后仍未自动搬迁,申请执行人渝中区政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渝中区政府作出的渝中府拆(2013)300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现申请执行人渝中区政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渝中府拆(2013)300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真祥人民陪审员:罗永仁人民陪审员:曾炎一

书记员:吴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