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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 2014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与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七星岗房屋管理所,傅容珍等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

(2014)中区法行非审字第000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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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行政强制文书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管家巷**。法定代表人扈万泰,区长。被执行人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七星岗房屋管理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一路**。法定代表人何迈能,所长。被执行人傅容珍,女,195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渝中区。第三人重庆市地产集团,住,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 法定代表人张玉昌,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渝中区政府)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渝中府拆(2013)305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13年11月18日,申请执行人渝中区政府作出渝中府拆(2013)305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对第三人重庆市地产集团(以下简称市地产集团)与被执行人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七星岗房屋管理所(以下简称七星岗房管所)、被执行人傅容珍就重庆市渝中区凤凰台33号210、211室房屋的拆迁争议作出行政裁决:1、由第三人市地产集团提供重庆市江北区郭家沱铁山村11-9,建筑面积66.43平方米或重庆市江北区唐家沱145号附2号,建筑面积38.69平方米住宅房屋安置被执行人七星岗房管所,所提供的安置房实行等价值交换,其他费用按拆迁法规的规定办理,被拆迁房屋补偿单价按4100元/平方米执行。被执行人七星岗房管所和傅容珍应重新确定租赁关系。2、被执行人傅容珍自收到裁决书后15日内应自行搬迁,并将重庆市渝中区凤凰台33号210、211室房屋交第三人市地产集团拆除。逾期未搬,申请执行人渝中区政府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2014年2月25日,申请执行人渝中区政府向被执行人傅容珍送达《关于履行城市房屋行政裁决的催告书》。因被执行人傅容珍在催告期限届满后仍未自动搬迁,申请执行人渝中区政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渝中区政府作出的渝中府拆(2013)305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现申请执行人渝中区政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渝中府拆(2013)305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真祥人民陪审员:彭晓谦人民陪审员:曾炎一

书记员:吴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