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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 2014

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刘成、丁延凤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裁定书

(2014)濉行非审字第00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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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行政强制文书

申请执行人: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法定代表人:吴翔,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刘成,男,198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丁延凤,女,198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执行人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刘成、丁延凤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决(2013)05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为由,于2014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的征决(2013)05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的征决(2013)05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谢友红审判员:朱军审判员:张侠

书记员:徐金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