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天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黄元叔,该计生委主任。委托代理人:王鸣天,天长市天长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缪慧荣,天长市天长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王开山,男,1974年2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周美兰,女,1974年8月26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天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王开山、周美兰在法定期间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天征决(2013)32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为由,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认为:天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天征决(2013)32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天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的天征决(2013)32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玉祥审判员:卢林人民陪审员:万有富
书记员:芦加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