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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 2014

天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王开山与周美兰计划生育行政征收行政裁定书

(2014)天行非审字第000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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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行政强制文书

申请执行人:天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黄元叔,该计生委主任。委托代理人:王鸣天,天长市天长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缪慧荣,天长市天长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王开山,男,1974年2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周美兰,女,1974年8月26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天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王开山、周美兰在法定期间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天征决(2013)32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为由,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认为:天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天征决(2013)32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天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的天征决(2013)32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玉祥审判员:卢林人民陪审员:万有富

书记员:芦加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