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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 2014

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与肖浪,孙芳芳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行政非诉程序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

(2014)中区法行非审字第000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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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行政强制文书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法定代表人殷亚民,局长。委托代理人林峰,男,196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被执行人肖浪,男,197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住址:重庆市渝中区被执行人孙芳芳,女,197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住址:重庆市渝中区第三人重庆市地产集团,住,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 法定代表人张昌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可,女,197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住址:重庆市江**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渝中区房管局)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渝中房拆(2013)378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13年7月22日,申请执行人渝中区房管局作出渝中房拆(2013)378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对第三人重庆市地产集团(以下简称市地产集团)与被执行人肖浪、孙芳芳就重庆市渝中区响水桥17号1单元3-1房屋的拆迁争议作出行政裁决:1、由第三人市地产集团提供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支路17号4-3,建筑面积134.75平方米,或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冶金二村2号26-6,建筑面积98.68平方米住宅房屋安置被执行人肖浪、孙芳芳,所提供的安置房实行等价值交换,其他费用按拆迁法规的规定办理;或货币安置住宅按430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2、被执行人肖浪、孙芳芳自收到裁决书后15日内应自行搬迁,并将重庆市渝中区响水桥17号1单元3-1房屋交第三人市地产集团拆除。逾期未搬,申请执行人渝中区房管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2013年11月20日,申请执行人渝中区房管局向被执行人肖浪、孙芳芳送达《关于履行城市房屋行政裁决书的催告书》。因被执行人肖浪、孙芳芳在催告期限届满后仍未自动搬迁,申请执行人渝中区房管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渝中区房管局作出的渝中房拆(2013)378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现申请执行人渝中区房管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渝中房拆(2013)378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许鹏人民陪审员:曾炎一人民陪审员:彭晓谦

书记员:徐婷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