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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 2014

大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丁俊军、喻利芳非诉执行案件审查裁定书

(2014)鄂大悟行非审字第000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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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行政强制文书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大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付正珠,该局局长。被执行人丁俊军。被执行人喻利芳。申请执行人大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悟计生征字。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大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悟计生征字(2013)第0704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逾期不自动履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法应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大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悟计生征字(2013)第0704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丁俊军、喻利芳负担。

审判长:王姝玲审判员:杨俊平人民陪审员:刘昆

书记员:朱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