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苍南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林杰。被申请执行人苍南县一洲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苍土资执罚(2013)009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院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6月14日作出苍土资执罚(2013)0094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同年7月20日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一、退还非法占用的10805.9平方米土地;二、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三、缴纳罚款162088元。2013年12月21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处罚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但该处罚决定的第一项与第二项属客观上无法强制执行的内容,不予执行;第三项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苍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6月14日作出的苍土资执罚(2013)0094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三项内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章华树审判员:范则共审判员:白少华
代理书记员:林其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