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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 2014

重庆市綦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罗玉华、徐东力计划生育行政非诉程序审查与执行行政裁定书

(2014)綦法行非审字第000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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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行政强制文书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九龙大道**,组织机构代码为00931207-8。法定代表人潘雪梅,该委副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潇,女,重庆市綦江区东溪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罗玉华,男,生于1958年07月25日,汉族,务农。被执行人徐东力,女,生于1986年10月27日,汉族,务农。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綦人口计生征字(2013)第0506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綦人口计生征字(2013)第0506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于2013年8月26日送达被执行人罗玉华、徐东力。被执行人收到该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2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催缴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其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未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綦人口计生征字(2013)第0506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执行金额45360元)。本案申请执行费按实际执行兑现金额计算收取,由被申请人承担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谭毅审判员:吴高丽审判员:汪小江

书记员:王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