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搜索
返回行政文书

行政 · 一审 · 2014

重庆市綦江区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古毓亮、李小容计划生育行政非诉程序审查与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綦法行非审字第00020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强制文书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九龙大道**,机构代码为00931207-8。法定代表人潘雪梅,该委主任。委托代理人江青尧,男,綦江区扶欢镇计生办主任。被执行人古毓亮,男,197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李小容,女,197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綦计生征字(2013)第16095号处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3年9月16日作出綦计生征字(2013)第16095号处理决定,于同年9月23日送达被执行人古毓亮、李小容。被执行人收到该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催告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其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未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綦计生征字(2013)第1609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费按实际执行兑现金额计算收取,由被申请人承担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戴静审判员:汪小江审判员:吴高丽

书记员:文成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