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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原告陈福仁诉被告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不服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秀行初字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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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强制文书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陈福仁,男,195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被告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坝津村。单位性质:机关法人。法定代表人林伟,局长。

原告陈福仁诉被告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不服行政强制一案,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福仁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裁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福仁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陈福仁负担。

审判长:李国洪审判员:郑飞鹏人民陪审员:李清庭

书记员:陈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