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福仁,男,195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被告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坝津村。单位性质:机关法人。法定代表人林伟,局长。
原告陈福仁诉被告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不服行政强制一案,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福仁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裁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福仁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陈福仁负担。
审判长:李国洪审判员:郑飞鹏人民陪审员:李清庭
书记员:陈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