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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覃祚强与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常平大队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东三法行初字第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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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强制文书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覃祚强,男,1989年3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常平大队,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诉讼代表人叶创新。委托代理人张国鹏。

原告覃祚强诉被告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常平大队强制扣押财产决定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无继续诉讼的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覃祚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覃祚强撤回起诉。本案收取诉讼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桂明审判员:余润忠人民陪审员:张君秋

书记员:周令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