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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蒋巍与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公安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5)朝行初字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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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强制文书

原告蒋巍,男,现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被告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西民主大街**。法定代表人孙昭,局长。委托代理人刘继光,该局法制大队指导员。委托代理人宋博,吉林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岳雪松,吉林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蒋巍诉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公安行政强制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撤销朝公(清)行戒呈字(2014)第4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故原告蒋巍主动申请撤诉。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蒋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蒋巍承担。

审判长:王晓光审判员:杜汉悦人民陪审员:王玉春

书记员:李艳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