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勇。被告: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法定代表人:方国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勇诉被告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强制隔离决定行政争议一案中,因原告方勇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廖建胜审判员:吴翔代理审判员:卢燕
书记员:陈斯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