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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周勇与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常平大队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东三法行初字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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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强制文书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周勇,男,198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常平大队,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诉讼代表人叶创新。委托代理人张国鹏。

原告周勇诉被告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常平大队强制扣押财产决定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当日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和《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并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但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没有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的规定,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没有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应按自动撤诉处理。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刘桂明审判员:余润忠人民陪审员:张君秋

书记员:周令妮

引用法律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