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自生,男,195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委托代理人:蔡沛然、林春,广东祥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潮州市潮安区凤塘镇人民政府(原潮安县凤塘镇人民政府),地址:潮州市潮安区凤塘镇市场旁。法定代表人:董秋顺,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杨树雄、苏干勇,广东新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潮州市潮安区凤塘镇新乡村民委员会(原潮安县凤塘镇新乡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郑金鹏,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唐楚萍、杨晓玲,广东新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潮州市潮安区凤塘镇新乡村沈畔村民小组(原潮安县凤塘镇新乡村沈畔村民小组)。负责人:郑少扬,该村民小组小组长。委托代理人:唐楚萍、杨晓玲,广东新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谢自生诉被告潮州市潮安区凤塘镇人民政府规划行政强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并于2013年11月29日通知潮州市潮安区凤塘镇新乡村民委员会、潮州市潮安区凤塘镇新乡村沈畔村民小组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3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自生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自生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自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谢自生负担。
审判长:黄昂审判员:张雪兰代理审判员:雷燕君
书记员:陈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