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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 2014

重庆市江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江夕文、张华群计生行政征收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行政裁定书

(2014)津法行非审字第00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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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行政强制文书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长城路**,组织机构代码:73394580-2。法定代表人:李世超,主任。委托代理人:刁祥文,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一般代理。被执行人:江夕文,男,汉族,1971年10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张化群,女,汉族,1972年9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江津人口计生征字(2013)197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称:我委于2011年6月14日立案调查,查明江夕文、张化群于2010年10月22日违法生育一个子女(属第贰个子女)。我委于2013年12月14日做出江津人口计生征字(2013)197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书》,决定对江夕文、张化群二人合计征收社会抚养费27816元,并于2014年1月3日将该决定书送达给江夕文、张化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2014年4月15日,我委做出江津区人口催通(2014)第64号《社会抚养费催缴通知书》,并于同年4月30日送达江夕文、张化群,但江夕文、张化群至今未履行义务,特向贵院申请予以强制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做出的江津人口计生征字(2013)197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重庆市江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做出的江津人口计生征字(2013)197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嵘审判员:陈利斌代理审判员:柯润菲

书记员:王蜀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