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孝感市孝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孝感市交通路**。法定代表人游建军,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解云龙。被执行人许华海。申请执行人孝感市孝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4年1月31日作出的孝南计生征决(2014)第4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经对相关证据及相关依据进行审查核实,于2014年5月21日依法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孝感市孝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014)第4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被执行人解云龙、许华海在收到上述征收决定书后,在法定的期限内既没有依法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后又不自动履行征收决定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孝感市孝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依法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孝感市孝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孝南计生征决(2014)第4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合法,本院准予执行。
审判长:邱润清人民陪审员:严郁元人民陪审员:刘志刚
书记员:胡东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