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五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之柏,主任。委托代理人:朱泽兵。被执行人:黄某某,男,197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被执行人:杨某某,女,198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申请执行人五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黄某某、杨某某违反规定生育二孩为由,作出对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经催告后又不履行五沱征决字(2013)第10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认为,五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五沱征决字(2013)第10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五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的五沱征决字(2013)第10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国凤审判员:王振辉人民陪审员:肖杰
书记员:宋寻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