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五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五河县。法定代表人:陈之柏,主任。委托代理人:朱泽兵,该单位社会抚养费征收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7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五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陈某某、李某某违反规定生育二孩为由,作出对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经催告后又不履行五头征决字(2012)第03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认为,五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五头征决字(2012)第03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五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的五头征决字(2012)第03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国凤审判员:王振辉人民陪审员:肖杰
书记员:董纯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