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广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高海山,职务:局长。被执行人吴建峰。被执行人马爱莉。申请执行人广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缴纳社会抚养费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0101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广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强制申请,不符合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广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2013)0101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武文海审判员:杨红涛人民陪审员:李长海
书记员:许艳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