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广平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袁君年,职务:局长。被执行人尚志勇。申请执行人广平县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为由,于2012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广国土(2010)第W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广平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已经超过三个月的申请期限,不符合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广平县国土资源局强制执行广国土(2010)第W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武文海审判员:杨红涛人民陪审员:许艳娇
书记员:张海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