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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 2013

广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李发民、张玉萍不缴纳社会抚养费行政执行裁定书

(2013)广法行非诉审字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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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3年文书行政强制文书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广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高海山,职务:局长。被执行人李发民。被执行人张玉萍。申请执行人广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缴纳社会抚养费为由,于2012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09)0103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广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强制执行申请已经超过三个月的申请期限,不符合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广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强制执行(2009)0103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武文海审判员:杨红涛人民陪审员:许艳娇

书记员:张海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