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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 2014

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谢道莲,姜红兵等房屋拆迁执行裁定书

(2014)中区法行非审字第00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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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行政强制文书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法定代表人殷亚民,局长。委托代理人林峰,男,196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渝中区。被执行人谢道莲,女,193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渝中区。被执行人姜红武,男,196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渝中区。被执行人姜红兵,男,196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渝中区。被执行人姜红中,男,196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渝中区。第三人重庆市地产集团,住,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 法定代表人张昌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登茂,男,198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渝中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渝中区房管局)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渝中房拆(2014)9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14年2月11日,申请执行人渝中区房管局作出渝中房拆(2014)9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对第三人重庆市地产集团(以下简称市地产集团)与被执行人谢道莲、姜红兵、姜红武、姜红中就重庆市渝中区守备街42号房屋的拆迁争议作出行政裁决:1、由第三人市地产集团提供重庆市沙坪坝区先锋街2-114-5-1#,建筑面积60平方米,或重庆市渝中区交通街2号2-3#,建筑面积60.16平方米住宅房屋安置被执行人谢道莲、姜红兵、姜红武、姜红中,所提供的安置房实行等价值交换,其他费用按拆迁法规的规定办理;或货币安置住宅按410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由原房屋产权人姜清源的法定继承人办理安置补偿手续。2、被执行人谢道莲、姜红兵、姜红武、姜红中自收到裁决书后15日内应自行搬迁,并将重庆市渝中区守备街42号房屋交第三人市地产集团拆除。逾期未搬,申请执行人渝中区房管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2014年3月17日,申请执行人渝中区房管局向被执行人谢道莲、姜红兵、姜红武、姜红中送达《关于履行城市房屋行政裁决书的催告书》。因被执行人谢道莲、姜红兵、姜红武、姜红中在催告期限届满后仍未自动搬迁,申请执行人渝中区房管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渝中区房管局作出的渝中房拆(2014)9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现申请执行人渝中区房管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渝中房拆(2014)9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许鹏人民陪审员:曾炎一人民陪审员:王克难

书记员:吴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