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行政文书

行政 · 一审 · 2014

姚先国与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裁定书

(2014)岳中行初字第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强制文书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姚先国,男,1952年2月6日出生,汉族,华容县人,岳阳市公安局退休干部。被告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黄伟雄,代区长。

原告姚先国诉被告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强制一案,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姚先国于2014年5月14日以其与被告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姚先国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先国撤回起诉。(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廖细元审判员:李明霞审判员:陈子

书记员:江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