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细牛,男,196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仁化县人,农民。被告:仁化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仁化县政府)。法定代表人:王晓梅,县长。委托代理人:黎明,仁化县法制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罗福胜,仁化县法制局科员。委托代理人:张仁,北京市京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细牛不服被告仁化县政府行政强制拆除(房屋)财产纠纷一案,于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于2014年4月10日组织朱细牛、仁化县政府进行了证据交换,于2013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朱细牛,委托代理人张仁,仁化县政府委托代理人黎明、罗福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细牛诉称:2013年7月12日凌晨被告没有履行法定程序对原告位于周田镇新庄村5000多平方米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原告认为被告事前没有通知原告自拆,并在凌晨强拆原告建筑违反了法律规定。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无果。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要求确认被告的强拆行政行为违法。原告朱细牛对自己的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1、证明。2、登记表。3、照片。4、(2013)韶中法行初字第70、71、72号行政判决书。以上证据是朱细牛用于证明仁化县政府所实施的强制拆除财产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被告仁化县政府辩称:一、原告朱细牛建造的涉诉房屋未按法定程序办理用地和建设手续,属于未经合法许可的违法建筑,依法应予拆除。二、县政府拆除原告涉诉房屋履行了法定程序。原告自建的涉诉房屋位于仁化县周田镇新庄村委会新围村内,属仁化县有色金属循环经济产业基地用地范围内。仁化县政府、仁化县周田镇政府通过电视公告、走村串户、发放资料等形式,分别于2009年8月18日、2013年6月7日、2013年7月下发了《关于禁止抢种抢建的通告》(仁府通字(2009)16号)、《征地预公告》、《致广大村民的一封信》、《关于责令停止一切违建行为的告知书》等,并已明确告知了基地拟用地范围内禁止抢种抢建及抢种抢建的法律后果,同时责令原告自行拆除违建的房屋。另外,我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于2009年5月、2010年8月向原告下发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在原告未按规定自行停止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县政府组织强制拆除原告违章建筑,履行了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三、我府并不是在凌晨对原告的违章建筑进行强制拆除。综上所述,原告的涉诉房屋属违法建筑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的规定拆除原告涉诉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出如下请求:确认我府拆除原告违章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被告仁化县政府对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土地案件调查(现场勘察)笔录。2、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通知书。3、土地管理公文送达回执。4、仁化县政府《关于禁止抢种抢建的通告》。5、仁化县政府《征地公告》。6、仁化县政府《征地预公告》。7、周田镇人民政府《致广大村民的一封信》。8、周田镇人民政府《关于责令停止一切违建行为的告知书》。9、《仁化新闻》视频资料。以上证据是仁化县政府用于证明其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正确、合法、有效。经庭审质证,原告朱细牛对仁化县政府所提供的1号证据的三性有异议,对2、3、4、5、6、7、8、9号证据的合法性有异议。仁化县政府对原告所提供的1、2、3号证据的三性有异议,对4号证据三性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仁化县政府于2009年8月18日向征用土地所在的村委、村民小组所在地发出了仁府通字(2009)16号《关于禁止抢种抢建的通告》,具体内容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产业的意见精神,为充分发挥有色金属资源优势,县委、县政府决定在周田镇规划建设我县有色金属循环经济产业基地。基地拟用地范围涉及周田镇新庄村委岭尾、新围、老围、下街村小组,雷坑村委石门楼村小组,台滩村委台滩村小组。现位于周田镇新庄、雷坑、台滩村委辖区内的基地拟用地即将开始建设。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为此,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地拟用地范围内一律不得抢种抢建。对擅自抢种、抢建者,政府将严格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理。2013年4月9日发出了仁府通(2013)3号《征地通告》,具体内容为:因仁化县有色金属循环经济产业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建设的需要,县政府决定征收位于周田镇新庄、谭屋村委辖区范围内(土名:茅岭角)的土地,拟用于基地内的房屋拆迁安置和企业职工宿舍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现将征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拟征地的范围:东至冷田村旁、南至韶赣铁路、西至老华屋村道、北至岭尾村至冷田村山路[征用范围详见附图]。二、补偿标准:按仁府(2013)19号文执行。三、实施单位:由仁化县周田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清理、丈量、补偿工作。四、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自通告之日起,被征用的单位和个人在征用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以及抢葬和搬推土石方等,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五、凡通过抢栽、抢种、抢建、抢推、抢葬等违法行为骗取征地补偿款的,依法查处,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13年6月7日发布《征地预公告》,内容为:因仁化县有色金属循环经济产业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建设的需要,县政府决定拟征收位于周田镇新庄、台滩村、谭屋村村委辖区范围内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及参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用地红线图内的土地、青苗、房屋及地上附属物进行征收。现将征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拟征地的范围:东至浈江河、南至基地已征地范围至浈江河至台滩村、西至浈江河、北至韶赣高速公路征地红线(征地范围详见附图)。二、拟征地面积:约5748亩。三、补偿标准:按《仁化县有色金属偱环经济产业基地土地征收、青苗、房屋拆迁和安置补偿实施方案》(仁府(2013)19号)执行。四、安置方式:实行货币、留用地、社保安置方式。五、实施单位;由仁化县周田鎮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征地的具体工作。六、征收补偿登记地点;仁化县周田镇人民政府。七、征收补偿登记地点:仁化县周田镇人民政府。八、请涉及征收范围的土地、房屋及地上附属物的住户、农户、产权人或所有权人积极配合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周田镇政府做好征收安置补偿工作。九、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用的单位和个人在征用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以及抢葬和搬推土石方等,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十、县有关部门已拟征地范围进行录像、拍照存档。凡通过抢栽、抢种、抢建、抢葬等违法行为为骗取征地补偿款的,依法查处,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13年7月8日周田镇人民政府向新庄村各村民发出《致广大村民的一封信》,内容为:有色金属循环经济产业基地(新庄工业园)是省市共建的重点项目之一,拟征地约6000亩。项目顺利完工及入驻企业正常投产后,不仅会加快地方经济急剧发展,也必将会有效促进当地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无论是当前利益还是长远发展,都会带给当地不可估量的机遇。项目自2009年启动以来,就得到了省、市、县各级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镇党委政府全体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以及新庄村全体村民的齐声支持与配合下,园区征地工作得到顺利推进,有力确保了整个园区建设及企业入驻工作的稳步推进,新庄村村民对工业园区建设的关心、关注、支持与配合也深得县委县政府及镇党委政府的肯定和认可,也为整个园区项目建设的顺利推进提供了坚定的信心和坚实的群众基础保障。但是,现有极少数人在利益与私欲的驱动下,为一己私利,为达不可告人的目的,无视法纪,置广大村民的共同利益及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大局于不顾,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园区征地红线范围内违法抢建、抢搭。这些不法现象,不仅违反了县政府2009年发布的《新庄工业园征地公告》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九条之规定,也严重扰乱了园区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秩序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现责令在2012年1月1日至今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在工业园规划范围内建房的村民立即停止违建行为并对违建房屋自行拆除,不拆除者,政府将采取强制措施,对不法现象进行严厉打击和处理,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违法用地者负责;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希望新庄村广大的良知的群众继续发挥关心、关注、支持配合工业园建设的良好精神风尚,积极行动起来,共同打击园区内各类违法违建现象2013年7月11日周田镇人民政府发出了《关于责令停止一切违建行为的告知书》,具体内容为:新庄工业园建设项目关乎整个新庄村乃至全县的发展大局,是省市共建的重点项目。近来,部分村民无视法纪,为博取个人利益或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置广大村民群众的共同利益及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大局不顾,擅自在园区规划范围内实行违建、抢建,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新庄工业园征地公告》、《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抢种抢建的通告》、《仁化县政府征地预公告》等国家、地方法律法规,也在不同程度上损害着绝大部分村民的利益,严重扰乱了园区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秩序,于法律不容,令群众之不耻,更不能得到任何有良知村民群众的支持与同情,各级政府也将对此毫平手软地予以重点打击。针对此类现象,县委县政府、镇党委政府对园区内的规划建设都十分重视,多次通过各种形式与渠道,宣传讲解相关政策,并对违建行为进行了劝阻,同时下发了责令停止通知书,但个别违建者仍不听劝阻,一意孤行。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现责令存在违建行为的农户,立即停止所有违建行为,并对违建房屋自行拆除,不拆除者,政府将采取强制措施,对不法现象进行严厉打击和处理,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违法用地者负责;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仁化县政府在土地案件调查过程中,周田国土所于2008年11月20日对朱细牛作出周国土资字(2008)第11号《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具体内容为:朱细牛,经查;你户未经批准擅自在周田镇新庄村委岭尾村小组村旁山地推土方面积约1.5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第的规定,现责令立即停止违法乱纪法行为,听候处理。2010年8月16日仁化县国土资源局对朱细牛作出仁国土资监字(2010)第143号《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具体内容为:朱细牛,经初查,你户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在新庄村委岭尾村小组的土地上推土方面积1000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按下列第二条办理(可多选)。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将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强制执行。一、听候处理。二、自行整改,消除影响。三、符合报批条件,请按规定及时申报审批。另经庭审调查,仁化县政府2009年5月15日土地案件调查笔录,仁化县国土资源局2013年7月12日对原告朱细牛的询问调查笔录,原告朱细牛所建房屋及简易工棚的土地是其弟弟朱细永租赁新庄村委岭尾村小组、新围村小组的农村集体土地,原告朱细牛在兴建房屋及简易工棚用地时,并没有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报批手续,所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兴建的房屋属违章建筑。本院经现场勘察:仁化县政府所采取的强制拆除原告在原土地上所建的房屋现场分别有简易铁架工棚、框架、混凝土结构的房屋。
本院认为:虽然,原告朱细牛所使用的农村集体土地建房是未经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批准,而兴建的违章建筑。但仁化县政府在2013年7月12日早晨对原告所建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在程序中存在瑕疵,即程序上在采取强制拆除前并未向原告朱细牛发出强制拆除通知书,也未向强拆房屋所在地的村委、村民小组所在地张贴强制拆除公告,限其在公告期满前自行拆除,以采取强拆措施,并未履行告知义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有关: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的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仁化县政府所实施行政强制拆除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本案受理费50元,由仁化县政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万靖审判员:徐肇廷审判员:李应富
书记员:李羿盟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