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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新密市国土资源局与新密市尖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田种湾村村民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新密行审字第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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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强制文书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新密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马卫东,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马东梅,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新密市尖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田种湾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国灿。申请执行人新密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新密国土资罚(2013)170号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新密市尖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田种湾村村民委员会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情况下擅自在位于新密市尖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田种湾村田种湾组占地5091.1平方米建新型社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新密国土资罚(2013)170号处罚决定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新密国土资罚(2013)170号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新密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新密国土资罚(2013)170号处罚决定(申请内容),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尚超峰代理审判员:楚永超代理审判员:冯俊敏

书记员:赵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