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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原告傅玉民诉被告宁乡县灰汤镇人民政府、第三人陶志强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3)宁行初字第000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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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强制文书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傅玉民(曾用名傅玉明)。委托代理人傅峥嵘,系傅玉民儿子。委托代理人张华。被告宁乡县灰汤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宁乡县灰汤镇紫龙东路**。法定代表人孙勇,镇长。委托代理人陈奇山,宁乡县湘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陶志强。

原告傅玉民诉被告宁乡县灰汤镇人民政府、第三人陶志强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协商解决了行政争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傅玉民已与被告宁乡县灰汤镇人民政府通过协商解决了争议,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傅玉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傅玉民负担。

审判长:周清香审判员:袁绍清人民陪审员:刘雪才

书记员:刘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