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傅玉民(曾用名傅玉明)。委托代理人傅峥嵘,系傅玉民儿子。委托代理人张华。被告宁乡县灰汤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宁乡县灰汤镇紫龙东路**。法定代表人孙勇,镇长。委托代理人陈奇山,宁乡县湘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陶志强。
原告傅玉民诉被告宁乡县灰汤镇人民政府、第三人陶志强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协商解决了行政争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傅玉民已与被告宁乡县灰汤镇人民政府通过协商解决了争议,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傅玉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傅玉民负担。
审判长:周清香审判员:袁绍清人民陪审员:刘雪才
书记员:刘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