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行政文书

行政 · 一审 · 2014

杜朝峰与中牟县盐务管理局不服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牟行初字第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强制文书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杜朝峰,男,汉族,1974年7月15日出生。被告中牟县盐务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张延舟,局长。

原告杜朝峰诉被告中牟县盐务管理局不服行政强制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杜朝峰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朝峰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朝峰负担。

审判长:王伟审判员:张瑞颖人民陪审员:朱学民

书记员:武盛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