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朝峰,男,汉族,1974年7月15日出生。被告中牟县盐务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张延舟,局长。
原告杜朝峰诉被告中牟县盐务管理局不服行政强制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杜朝峰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朝峰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朝峰负担。
审判长:王伟审判员:张瑞颖人民陪审员:朱学民
书记员:武盛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