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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余荣吉犯抢劫、绑架罪减刑裁定书

(2014)黔东刑执字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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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罚金文书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余荣吉,男,198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原住盘县板桥镇灰窑坡村**,现在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8日作出(2006)昆刑终字第4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荣吉犯抢劫、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19000元(已交1000元,有困难证明)。于2007年6月10日由云南省第一监狱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2009年经本院减刑1年6个月,2011年9月29日经本院减刑1年7个月,刑期自2005年9月21日至2021年8月20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3年12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3年12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1年4月至2013年3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余荣吉在2011年4月至2012年3月、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服刑期间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余荣吉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刑期自2005年9月21日起至2020年9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焕圣审判员:刘晓羽审判员:张春森

书记员:罗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