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石代,男,1986年12月20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原住沿河县官舟镇石家山村**,现在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
沿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8日作出(2011)沿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石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未缴纳,有贫困证明)。于2011年7月8日从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0年11月3日至2014年11月2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3年12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3年12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1年9月至2012年8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石代在2011年9月至2012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石代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刑期自2010年11月3日起至2014年5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焕圣审判员:刘晓羽审判员:张春森
书记员:罗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