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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石代犯贩卖毒品罪减刑裁定书

(2014)黔东刑执字第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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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罚金文书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石代,男,1986年12月20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原住沿河县官舟镇石家山村**,现在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

沿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8日作出(2011)沿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石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未缴纳,有贫困证明)。于2011年7月8日从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0年11月3日至2014年11月2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3年12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3年12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1年9月至2012年8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石代在2011年9月至2012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石代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刑期自2010年11月3日起至2014年5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焕圣审判员:刘晓羽审判员:张春森

书记员:罗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