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杨汉林犯抢劫罪减刑裁定书

(2014)黔东刑执字第55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罚金文书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杨汉林,男,1981年7月2日出生,侗族,初中文化,农民。原住天柱县渡马乡桥坪村**,现在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

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7日作出(2003)黔东刑一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汉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5000(未缴纳)。于2003年5月14日由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2005年11月25日经本院减刑1年,刑期自2002年7月4日至2014年7月3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3年12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3年12月23于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1年6月至2013年3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汉林在2011年6月至2012年5月服刑期间被评为综合记功一次,2012年6月至2013年3月服刑期间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汉林减去有期徒刑4个月(刑期自2002年7月4日起至2014年3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焕圣审判员:刘晓羽审判员:张春森

书记员:罗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