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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李家林犯盗窃罪减刑裁定书

(2014)黔东刑执字第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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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罚金文书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李家林,男,198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原住都匀市风光路**附**,现在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

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5日作出(2010)黔东刑终字第202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李家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10000元(未履行,有困难证明)。系累犯,病犯。于2010年12月1日由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0年5月5日至2020年5月4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3年12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3年12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1年4月至2013年3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家林在2011年4月至2012年3月、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服刑期间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家林减去有期徒刑1年8个月(刑期自2010年5月5日起至2018年9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焕圣审判员:刘晓羽审判员:张春森

书记员:罗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