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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莫以安犯贩卖毒品罪减刑裁定书

(2014)黔东刑执字第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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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罚金文书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莫以安,男,197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原住独山县麻万镇石牛村,现在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

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20日作出(2009)黔南刑一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莫以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000(已缴纳)。系毒品再犯。于2009年4月7日由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08年8月21日至2015年8月20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3年12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3年12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09年6月至2013年3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莫以安在服刑期间2009年6月至2010年5月被评为监狱表扬一次,2010年6月至2011年5月、2011年6月至2012年5月、2012年6月至2013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三次。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莫以安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刑期自2008年8月21日起至2014年3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焕圣审判员:刘晓羽审判员:张春森

书记员:罗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