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聂其军,男,1984年11月6日出生,侗族,初中文化,农民。原住铜仁市鱼塘乡团山村烂泥沟组,现在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
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7日作出(2008)铜刑初字第2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聂其军犯抢劫、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000元(未缴纳)。系累犯。于2013年2月20日由鱼洞监狱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2011年12月5日经本院减刑1年1个月,刑期自2008年7月16日至2014年6月15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3年12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3年12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1年8月至2012年9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聂其军在2011年8月至2012年9月服刑期间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聂其军减去有期徒刑3个月(刑期自2008年7月16日起至2014年3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焕圣审判员:刘晓羽审判员:张春森
书记员:罗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