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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聂其军犯抢劫、抢夺罪减刑裁定书

(2014)黔东刑执字第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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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罚金文书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聂其军,男,1984年11月6日出生,侗族,初中文化,农民。原住铜仁市鱼塘乡团山村烂泥沟组,现在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

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7日作出(2008)铜刑初字第2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聂其军犯抢劫、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000元(未缴纳)。系累犯。于2013年2月20日由鱼洞监狱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2011年12月5日经本院减刑1年1个月,刑期自2008年7月16日至2014年6月15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3年12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3年12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1年8月至2012年9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聂其军在2011年8月至2012年9月服刑期间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聂其军减去有期徒刑3个月(刑期自2008年7月16日起至2014年3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焕圣审判员:刘晓羽审判员:张春森

书记员:罗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