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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郑帮心犯组织卖淫罪减刑裁定书

(2014)黔东刑执字第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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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郑帮心,男,197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原住广东省潮阳市和平镇新龙村27队,现在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14日作出(2003)遵市法刑一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帮心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0元(未履行,有困难证明)。于2003年8月26日由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2006年1月1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19年,2007年、2009年经本院共减刑3年9个月,2010年11月5日经本院减刑2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刑期自2006年1月19日至2019年4月18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3年12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3年12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09年9月至2011年8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帮心在2009年9月至2010年8月、2010年9月至2011年8月服刑期间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郑帮心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刑期自2006年1月19日起至2018年5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8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焕圣审判员:刘晓羽审判员:张春森

书记员:罗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