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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王之兵犯盗窃罪减刑裁定书

(2014)黔东刑执字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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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罚金文书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王之兵,男,198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住福泉市谷汪乡三江村店子边组,现在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6日作出(2011)福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之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履行)。于2011年3月11日由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0年5月16日至2015年11月15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3年12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3年12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1年6月至2013年5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之兵在2011年6月至2012年5月、2012年6月至2013年5月服刑期间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之兵减去有期徒刑1年零1个月(刑期自2010年5月16日起至2014年10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焕圣审判员:刘晓羽审判员:张春森

书记员:罗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