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之兵,男,198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住福泉市谷汪乡三江村店子边组,现在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6日作出(2011)福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之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履行)。于2011年3月11日由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0年5月16日至2015年11月15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3年12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3年12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1年6月至2013年5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之兵在2011年6月至2012年5月、2012年6月至2013年5月服刑期间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之兵减去有期徒刑1年零1个月(刑期自2010年5月16日起至2014年10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焕圣审判员:刘晓羽审判员:张春森
书记员:罗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