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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蒙远福犯盗窃罪减刑裁定书

(2014)黔东刑执字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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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罚金文书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蒙远福,男,1988年4月24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农民。原住丹寨县龙泉镇泉山村**,现在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

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7日作出(2011)丹刑初字第0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蒙远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00元,追缴赃款62550元(未缴纳)。于2011年1月10日从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0年5月16日至2020年5月15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3年12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3年12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1年4月至2013年3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蒙远福在2011年4月至2012年3月服刑期间被评为综合记功一次,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服刑期间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蒙远福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刑期自2010年5月16日起至2019年2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焕圣审判员:刘晓羽审判员:张春森

书记员:罗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