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蒙远福,男,1988年4月24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农民。原住丹寨县龙泉镇泉山村**,现在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
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7日作出(2011)丹刑初字第0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蒙远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00元,追缴赃款62550元(未缴纳)。于2011年1月10日从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0年5月16日至2020年5月15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3年12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3年12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1年4月至2013年3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蒙远福在2011年4月至2012年3月服刑期间被评为综合记功一次,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服刑期间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蒙远福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刑期自2010年5月16日起至2019年2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焕圣审判员:刘晓羽审判员:张春森
书记员:罗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