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忠,男,1965年12月29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无业。原住凯里市文昌路上街**,现在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5日作出(2009)都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0000元(未履行,有困难证明)。于2009年2月13日由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08年5月31日至2016年5月30日止。2011年9月29日经本院减刑1年零4个月,刑期自2008年5月31日至2015年1月30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3年12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3年12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1年4月至2012年3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忠在2011年4月至2012年3月服刑期间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2年8月27日服刑期间被评为立功一次。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忠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刑期自2008年5月31日起至2014年3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焕圣审判员:刘晓羽审判员:张春森
书记员:罗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