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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陈忠犯盗窃罪减刑裁定书

(2014)黔东刑执字第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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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罚金文书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陈忠,男,1965年12月29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无业。原住凯里市文昌路上街**,现在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5日作出(2009)都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0000元(未履行,有困难证明)。于2009年2月13日由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08年5月31日至2016年5月30日止。2011年9月29日经本院减刑1年零4个月,刑期自2008年5月31日至2015年1月30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3年12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3年12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1年4月至2012年3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忠在2011年4月至2012年3月服刑期间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2年8月27日服刑期间被评为立功一次。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忠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刑期自2008年5月31日起至2014年3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焕圣审判员:刘晓羽审判员:张春森

书记员:罗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