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许某、杨某甲与杨某乙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2258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继承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许某。申请执行人杨某甲。被执行人杨某乙。

许某、杨某甲诉杨某乙、杨晓彤、赵晖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金民一初字第22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第三项确认:杨文庆在X银行的存款31000元,目前账户状态为挂失,该款系杨文庆与许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15500元为许某个人所有,剩余一半由杨某甲和三被告均分,每人分得3875元,限二原告与三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杨某乙逾期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许某、杨某甲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许某、杨某甲及被执行人杨某乙均书面向本院申请扣划被继承人杨文庆在X银行的银行存款31000元及孳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继承人杨文庆在X银行的银行存款31000元及孳息扣划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伟

书记员:刘小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