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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某与郭某甲、郭某乙等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26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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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继承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郭某甲。被执行人郭某乙。被执行人郭某丙。被执行人郭某丁。

张某诉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郭某丁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金民一初字第29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协议书确认:位于金水区X房屋归原告所有;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郭某丁于2013年9月17日之前协助张某办理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张某负担。因被执行人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郭某丁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某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金水区红X房屋及房屋产权及相关权利宜过户至张某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天增

书记员:张林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