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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谷某与钱某甲、钱某乙等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14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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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继承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谷某。被执行人钱某甲。被执行人钱某乙。被执行人钱某丙。被执行人钱某丁。被执行人钱某戊。

谷某诉钱某甲、钱某乙、钱某丙、钱某丁、钱某戊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金民一初字第1970号民事判决书,分别于2013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钱某甲、钱某乙、钱某丁发出执行通知书;于2013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钱某戊发出执行通知书;于2013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钱某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五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义务,但五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钱春生名下(共有人:谷某)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产过户至申请执行人谷某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军宏

书记员:代红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