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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某甲与王某乙、王某丙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1)

(2013)金执字第1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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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继承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某甲。被执行人王某乙。被执行人王某丙。

王某甲诉王某乙、王某丙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金民一初字第4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王金叶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的房屋过户至王某甲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安永

书记员:许朝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