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吴某与孟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98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继承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吴某。被执行人孟某。

吴某与孟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金民一初字第40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吴某于2013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孟某名下银行存款1.6万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将被执行人孟某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屋一套予以查封;三.限被执行人孟某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对上述房屋予以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世海

书记员:余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