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毛某甲。被执行人毛某乙。被执行人毛某丙。被执行人郭某。
毛某甲诉毛某乙、毛某丙、郭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金民一初字第7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屋一套过户至毛某甲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安永
书记员:许朝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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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毛某甲。被执行人毛某乙。被执行人毛某丙。被执行人郭某。
毛某甲诉毛某乙、毛某丙、郭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金民一初字第7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屋一套过户至毛某甲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安永
书记员:许朝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