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毛某甲与毛某乙、毛某丙等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106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继承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毛某甲。被执行人毛某乙。被执行人毛某丙。被执行人郭某。

毛某甲诉毛某乙、毛某丙、郭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金民一初字第7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屋一套过户至毛某甲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安永

书记员:许朝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